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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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的規定: 1.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的文件,必須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申請。 2.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預納費用並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應在申請中詳細說明文件的種類、名稱、文號以及起迄頁數和份數。 3. 若第三人依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出上述要求,則需附上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詳細說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參考資料: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2016 年 12 月 7 日修訂公告。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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