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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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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2. 2.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明文書種類、名稱、文號及其起迄頁數、份數。
  3. 3.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前二項請求者,並應附訴願人同意文件,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的規定: 1.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的文件,必須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申請。 2.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預納費用並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應在申請中詳細說明文件的種類、名稱、文號以及起迄頁數和份數。 3. 若第三人依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出上述要求,則需附上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詳細說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參考資料: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2016 年 12 月 7 日修訂公告。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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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