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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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的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指定地點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的文件,或提供繕本、影本或節本。如果受理機關拒絕提供相關文件,則應詳細說明拒絕的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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