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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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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拒絕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的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指定地點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的文件,或提供繕本、影本或節本。如果受理機關拒絕提供相關文件,則應詳細說明拒絕的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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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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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