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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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的規定: 1. 如果申請再審不合法,根據該規定,審議委員會應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2. 如果申請再審時,沒有再審理由或者原決定被認為是合法的,根據該規定,應作出駁回再審的決定。 然而,根據以上的資料,並未提供有關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的釋義或舉例。
- 再審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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