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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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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受理訴願機關在通知訴願人進行補正時,應在文到(通知送達)次日起的二十日內完成補正。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保護了訴願人進行補正的權利,並確保補正程序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這條規則的一個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個訴願人收到通知書後,在文到的次日起,有二十天的時間可以補正訴願書中的問題或缺漏。如果訴願人在這二十天內完成補正並重新提交訴願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予以進一步審議。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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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補正者,應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