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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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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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8條,對於訴願事件,應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確認是否存在不應受理的情形。只有在程序上無不受理情形後,才進一步進行實體上的審查。具體而言,在進行程序上審查時,需要檢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的條件,例如是否已超過訴願期限或不符合受理管轄等。只有當程序上的審查通過後,才會進行對案件事實和法律問題的實質審查。該條款目的在確保訴願程序的順利進行,先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再進行深入的審理實體內容。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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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