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3條,侍衛室分設四組及醫務所,各組、所負責的事項如下: 一、警情組:負責安全情報的收集和運用事項、警衛計畫的制定和督導事項、訓練計畫的制定和督導事項、通信業務的整備事項以及其他指派的事項。 二、侍從組:負責隨行警衛的安全維護和執行事項、臨時機動勤務事項以及其他指派的事項。 三、內衛組:負責住所的警衛安全維護和執行事項、臨時機動勤務事項以及其他指派的事項。 四、行政組:負責人事管理、人事勤務等行政事項、庶務、福利等事項、後勤、財產管理等事項以及其他指派的事項。 五、醫務所:負責緊急醫療作業相關的醫藥整備和救護訓練等事項、辦理本府門、急診醫療業務和各項中樞慶典等醫護事項、預防保健和急救訓練等事項以及其他指派的事項。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醫務所的業務由第三局會同督導管理。根據第三項規定,侍衛室負責總統的侍衛、警衛事項,並協調國家安全局辦理副總統的侍衛、警衛事項。根據第四項規定,全府和總統寓所周邊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的警衛安全維護事項,由侍衛室配合國家安全權責單位、相關單位,協助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