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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25-1 條(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不予補償救助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一、情報協助人員因自己過失致停止運用。 二、因自己重大過失致喪失人身自由。 三、違反出境管制之法令。 四、經隸屬之情報機關以書面記載具體事實及理由通知不宜前往之地區,仍於合法通知故意前往該地區。 五、有事實證明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軍事機密或國家機密之資訊。 六、有事實證明洩漏或交付第五款以外之資訊,致中華民國之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被外國知悉、持有或破獲。
  2.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形,當事人證明受強暴、脅迫、恐嚇、詐欺或藥劑而洩漏或交付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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