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前條修正條文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但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適用之;其補償救助由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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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前條修正條文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但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適用之;其補償救助由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補償救助,為避免修法耗日費時,影響當事人既有權益,宜溯及於本法公布施行日開始施行。另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喪失人身自由,雖在本法公布施行前,但仍處於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形者,亦宜適用修正條文予以補償救助,爰增訂本條條文,以兼顧補償救助之合理性及國家財政之負擔。
一、本條新增。 二、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補償救助,為避免修法耗日費時,影響當事人既有權益,宜溯及於本法公布施行日開始施行。另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喪失人身自由,雖在本法公布施行前,但仍處於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形者,亦宜適用修正條文予以補償救助,爰增訂本條條文,以兼顧補償救助之合理性及國家財政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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