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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25-2補償救助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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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前條修正條文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但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適用之;其補償救助由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我們無法在提供的文件中找到有關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5-2條的任何內容或資料。因此,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0990427 增訂)

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前條修正條文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但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適用之;其補償救助由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補償救助,為避免修法耗日費時,影響當事人既有權益,宜溯及於本法公布施行日開始施行。另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喪失人身自由,雖在本法公布施行前,但仍處於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形者,亦宜適用修正條文予以補償救助,爰增訂本條條文,以兼顧補償救助之合理性及國家財政之負擔。

(09904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補償救助,為避免修法耗日費時,影響當事人既有權益,宜溯及於本法公布施行日開始施行。另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喪失人身自由,雖在本法公布施行前,但仍處於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形者,亦宜適用修正條文予以補償救助,爰增訂本條條文,以兼顧補償救助之合理性及國家財政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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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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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5-2 條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前條修正條文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但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情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 2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