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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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整理完成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斟酌檔案內容及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其已製成微捲或屬電子文件者,以提供微捲或電子文件複印為原則,並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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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2條,完成整理的史料,若沒有觸及該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情形,由主管單位酌情考慮檔案的內容和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對於已經製成微捲或是屬於電子文件的史料,原則上應提供微捲或電子文件的複印,並且按照「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2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
- 第三條條文
- 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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