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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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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整理完成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斟酌檔案內容及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其已製成微捲或屬電子文件者,以提供微捲或電子文件複印為原則,並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2條,完成整理的史料,若沒有觸及該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情形,由主管單位酌情考慮檔案的內容和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對於已經製成微捲或是屬於電子文件的史料,原則上應提供微捲或電子文件的複印,並且按照「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2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

  • 第三條條文
  • 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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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 2 條規定:「經整理完成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斟酌檔案內容及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其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