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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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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複印。但依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3條提到,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隱私權的情況下,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工商機密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限制的史料是不允許複印的。不過,如果根據法律有其他規定的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1.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 2013/12/19 2. 司法院釋字第516號解釋, 文件日期: 2018/10/09

  • 隱私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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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 3 條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