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史料複印作業,並增進其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0.22
廢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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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整理完成史料,不涉及本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情形者,由主管單位斟酌檔案內容及保存狀況,提供複印。其已製成微捲或屬電子文件者,以提供微捲或電子文件複印為原則,並依「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辦理。
為維護史料之永久保存,紙質史料原件已變黃發脆、字跡呈褪化或史料狀況不佳者,不得複印。
複印史料,須先填具「國史館史料複印申請單」,依規定程序申請複印,其數量以每案不超過二分之一為限,並酌收複印工本費用:
一、收費標準:每頁 (單面) 酌收工本費二元。
二、本館暨臺灣文獻館同仁申請複印史料,因編纂業務或公務需要者,不收費。
三、政府機關或學校申請複印史料,因公務需要,備文不收費。
四、史料目錄、附件、館藏報紙、電腦報表紙、數位影像之複 (列) 印,其收費標準得比照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移轉之史料目錄,除原移轉機關得免費複印外,不得申請複印。
複印史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申請複印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閱覽者複印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0.2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