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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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者複印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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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9條的規定,閱覽者在複印國史館的史料時,應遵守著作權法和檔案法等相關法規。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而檔案法則涉及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的申請程序和條件,並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下檔案可以拒絕提供的情況。根據這些法規,閱覽者在複印史料時,需要確保他們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和檔案法的要求。具體到第23條、第46條和第79條的規定,分別涉及到製版權的保護、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的權利和相關的限制條件。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準,我們可以進一步解釋這些規定和範例,以回答具體問題。
- 著作權法法規
- 檔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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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