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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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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印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 8 條的規定,如果要將申請複印的史料用於原申請以外的用途,或者在論文中作為圖版使用,或者印成書刊發布,都需要另外以書面的方式徵得國史館的同意。這項條文旨在保護國史館史料的使用限制,避免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濫用史料。例如,如果一個人在申請複印史料時,打算將複印件用於出版書刊,他必須另外向國史館提交書面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這樣可以確保國史館史料的應用符合其所制定的政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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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 8 條規定:「申請複印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