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複印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 8 條的規定,如果要將申請複印的史料用於原申請以外的用途,或者在論文中作為圖版使用,或者印成書刊發布,都需要另外以書面的方式徵得國史館的同意。這項條文旨在保護國史館史料的使用限制,避免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濫用史料。例如,如果一個人在申請複印史料時,打算將複印件用於出版書刊,他必須另外向國史館提交書面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這樣可以確保國史館史料的應用符合其所制定的政策和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