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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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印史料,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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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史館史料複印規則第7條規定,複印史料應妥善維護,若發生損壞情況,應依照「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閱覽者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其他相關責任。根據此條規,如果在閱覽史料時導致複印史料受損壞,閱覽者需要負擔賠償責任,並可能有其他相關責任。具體的賠償金額和相關責任規定,可以參考「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11條第2款的規定。
- 第十一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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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