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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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捲、微片之閱覽及機具之使用,應小心維護,不得擅自攜出或拆卸,倘有污損、破壞等情事,應負賠償責任,並暫停其閱覽權利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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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微捲閱讀機使用規則第4條」,使用微捲、微片閱覽機以及相關設備時應該小心維護,不得擅自攜出或拆卸。如果有造成污損、破壞等情況,使用者需負擔賠償責任,並且被暫停閱覽權利三個月。 參考資料: 國史館微捲閱覽機使用規則,https://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2c/48/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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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