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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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第3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隱私權,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工商機密和其他相關法律所限制的史料是不允許進行翻拍複製的。不過,如果根據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資訊在不符合特定要件條件下是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同樣地,檔案法第18條也規定了拒絕提供有關個人隱私或工商秘密的檔案的情形。在這兩個法條中,保護個人隱私權和工商秘密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除非符合公益必要性或保護人民生活、健康的條件,否則個人資料的公開是不被允許的。 另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和第20條的規定,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依誠實和信用的方法進行,不得超出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且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應在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這些原則都是比例性原則的一部分。這些法條和原則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和隱私,在不符合特定條件時是不允許任意公開的。 以上只是針對問題特定法條的分析和釋義,並且使用的資料是與該問題有相關性的法律文件。
- 隱私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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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