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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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之翻拍複製,需先填具「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申請單」,經奉核准,始得翻拍、複製、拷貝、或影像掃瞄。 一、總統文物中照片 (底片) 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不超過二十張為限,文件不得翻拍、複製,但媒體因工作需要,須以正式公文預先申請。 二、一般史料中照片 (底片) 及文件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不超過照片 (底片) 四十張、文件五十頁為原則,擇一為限。三、一般史料中視聽史料之拷貝、拍攝,以不具有著作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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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第4條,進行史料的翻拍複製需要填具「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申請單」,並經過核准後才能進行翻拍、複製、拷貝或影像掃瞄。 根據第一款,對於總統文物中的照片(底片)進行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每天的數量限制在不超過二十張,文件則不能進行翻拍複製,但如果媒體因為工作需要,可以提前以正式公文申請。 根據第二款,對於一般史料中的照片(底片)和文件進行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每天的數量限制在照片(底片)不超過四十張,文件不超過五十頁,且必須擇一進行,不能同時進行。 根據第三款,對於一般史料中的視聽史料進行拷貝或拍攝,只能對沒有著作權保護的史料進行。 參考資料: 國史館法規查詢系統,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第4條。 https://www.nmh.gov.tw/legislation_detail.php?id=570f6dd3fc1c9e2ff0a1999b5223fd21
- 核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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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