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0.22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提供學術研究,發揮史料應用功能,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3開分頁 ›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翻拍複製,但依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開分頁 ›
史料之翻拍複製,需先填具「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申請單」,經奉准,始得翻拍、複製、拷貝、或影像掃瞄。 一、總統文物中照片 (底片) 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不超過二十張為限,文件不得翻拍、複製,但媒體因工作需要,須以正式公文預先申請。 二、一般史料中照片 (底片) 及文件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不超過照片 (底片) 四十張、文件五十頁為原則,擇一為限。三、一般史料中視聽史料之拷貝、拍攝,以不具有著作權者為限。
6開分頁 ›
史料翻拍複製,得依所附「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收費標準表 (二) 」收取費用。
7開分頁 ›
史料之翻拍複製,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及「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8開分頁 ›
申請翻拍複製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9開分頁 ›
閱覽者翻拍、複製及應用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其所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或雜誌等,應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0.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