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提供學術研究,發揮史料應用功能,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0.22
廢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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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之翻拍複製,需先填具「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申請單」,經奉核准,始得翻拍、複製、拷貝、或影像掃瞄。
一、總統文物中照片 (底片) 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不超過二十張為限,文件不得翻拍、複製,但媒體因工作需要,須以正式公文預先申請。
二、一般史料中照片 (底片) 及文件之翻拍、複製、或影像掃瞄,其數量以每天不超過照片 (底片) 四十張、文件五十頁為原則,擇一為限。三、一般史料中視聽史料之拷貝、拍攝,以不具有著作權者為限。
史料奉准自行翻拍者,請自備器材,並於本館指定地點作業。
史料翻拍複製,得依所附「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收費標準表 (二) 」收取費用。
史料之翻拍複製,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及「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申請翻拍複製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閱覽者翻拍、複製及應用本館史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檔案法」等相關法規,其所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或雜誌等,應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0.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