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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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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之翻拍複製,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及「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閱覽者應負賠償及其他相關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第7條,進行史料翻拍複製時,必須妥善維護,如果有損壞情況發生,根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規則》第6條第3款和《國史館史料閱覽規則》第11條第2款的規定,閱覽者需承擔賠償和其他相關責任。例如,如果在閱覽期間不小心導致史料翻拍複製品損壞,閱覽者可能需要負責修復費用或賠償費用,并可能需要負擔其他相關責任,如應承擔史料價值的損失等。

  • 第六條第三款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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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第 7 條規定:「史料之翻拍複製,應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情事,依據「國史館總統文物閱覽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及「國史館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