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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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翻拍複製之史料,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採用以為圖版,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需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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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第8條规定,对于申请翻拍复制的史料,如果希望在原申请用途之外使用,或者用于论文的插图,或者印制成书刊进行出版,都需要另外以书面形式获得国史館的同意。 參考資料:《國史館史料翻拍複製規則》(https://www.npm.gov.tw/digilibrary/reader/index.html?volume=1&pos=0&cid=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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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