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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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 2.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 4.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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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規定了行政院會議的出席人員和主席的安排。根據該條規定,在行政院會議中出席的人員包括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和中央銀行首長。行政院會議的主席由院長擔任,若院長有事不能出席時,則由副院長代理。若院長和副院長均有事不能出席時,出席者將互相推薦一人擔任主席。此外,該條規定了如果第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的首長有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則由副首長代表。行政院秘書長和行政院發言人可以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法規查詢系統 -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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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