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3 條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行政院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出席人員才能開會。但在特殊情況下,經過院長的核可,在實際到場人數已達到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時,也可以開會。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會議有足夠的出席人數來進行討論和決策,同時也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出席人數未達過半數,但仍可以進行有關事項的開會。根據該規則,當出席人數實到達三分之一以上時,則不需要達到過半數才能開會。 參考資料: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3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