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4條共有四項規定。 第一項,提出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根據此規定,行政院在進行會議時,需要提出與憲法有關且需要提交立法院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涉及到法律的制定或修訂,並需由立法院來審議和決定。 第二項,提出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根據此規定,行政院在開會時,需要提出需要行政院會議議決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與行政機關的運作和政策有關,並需要行政院會議來作出決策。 第三項,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根據此規定,行政院在開會時,需要提出與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涉及到不同部會之間的合作或協調,並需要行政院會議來討論和解決。 第四項,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根據此規定,行政院在開會時,如果其他院長認為有其他重要事項需要討論,則可以提出該事項進行討論。這些重要事項可能是與國家發展和政策有關的,需要行政院會議來進行討論和決定。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和法條內容,我們無法提供實際範例,因為該法條並未具體說明任何實際案例。然而,我們可以根據該條法規的內容,理解其目的和適用範圍。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