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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1.17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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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政務委員。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
  2. 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
  3.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
  4. 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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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經院長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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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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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或主席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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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2.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3. 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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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議議程、議案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2. 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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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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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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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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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需發布新聞者,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統一發布。
  2. 行政院會議出列席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洩漏或任意發表會議相關之內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1.1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