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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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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13條規定,在除了第二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之外,院長還可以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參加行政院會議。根據這項規定,除了固定列席人員外,院長有權決定邀請或指定其他人員參與行政院會議。例如,如果有特定議題需要相關部門負責人提供專業意見,院長可以邀請他們來參加會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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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13 條規定:「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