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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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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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13條規定,在除了第二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之外,院長還可以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參加行政院會議。根據這項規定,除了固定列席人員外,院長有權決定邀請或指定其他人員參與行政院會議。例如,如果有特定議題需要相關部門負責人提供專業意見,院長可以邀請他們來參加會議。
- 第二條第四項條文
-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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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