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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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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12 條,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一般情況下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然而,如果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在簽收後攜回參閱,但需要遵守保密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的部分則無法攜回參閱,必須嚴格保密。例如,如果會議內容涉及到國家安全、機密資料或敏感議題,那麼相關內容必須保密,不得攜帶回家或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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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12 條規定:「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