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並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12 條,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一般情況下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然而,如果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在簽收後攜回參閱,但需要遵守保密規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的部分則無法攜回參閱,必須嚴格保密。例如,如果會議內容涉及到國家安全、機密資料或敏感議題,那麼相關內容必須保密,不得攜帶回家或外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