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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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11條,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為秘密部分和普通部分,明確記載會議次數、時間、地點、主席、出席、列席人員的姓名,還要記載紀錄人的姓名。此外,還應記載報告事項的案由和決定、討論事項的案由和決議,以及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議事錄應在下次會議開始時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可以提請主席裁定進行更正。 根據《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14條,主席在結束行政院會議後三日內,應將立會日期、地點、主席姓名、次數、出席委員之姓名,及會議所討論及決議事項係覆著公開或秘密不公開部分,經由音像媒體紀錄之文字內容製成之記錄,呈報院會之議長備案;議長亦應於會議之日期舉行立會,對於上開記錄,於會議之前讀報並發表討論意見,並將此部分記載之對應數位光碟,向與會之委員提供。 根據《行政院會議議事管理辦法分享說明》第4條,行政院會議的議事錄應該分為秘密和一般兩個部分,以紙本或電子記錄儲存。議事錄的格式包括日期、時間、地點、主席、出席人員的姓名、列席人員的姓名、分類、事項、討論內容、決議事項,以及確保保密性和資料備份所需的相關事項。 以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11條為例,規定了行政院會議議事錄的內容須載明的事項,包括會議次數、時間、地點、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紀錄之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以及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此規則也規定了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可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 行政院會議議事管理辦法分享說明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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