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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2. 前項議事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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