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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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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
  2. 2.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3. 3.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8條,該條款共分為三項。 1. 根據第1項規定,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這表示議案的編擬和列入議程是經過行政院的審核和核定的。這些議案可能是涉及不同領域的事項,例如社會政策、經濟發展等。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項的範例。 2.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的議案,可以由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後編入臨時議程,並在開會時分送與會人員。這意味著對於一些重要或時間敏感的議案,可以在開會時臨時加入討論。這樣可以確保及時處理這些議案,而無需等待下一次正式議程的安排。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項的範例。 3. 根據第3項規定,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具有機密性的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這表示這些議案的討論和相關文件應該受到保密的限制。這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和對外政策的機密性。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項的範例。

  • 案由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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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8 條規定:「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性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