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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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8條,該條款共分為三項。 1. 根據第1項規定,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這表示議案的編擬和列入議程是經過行政院的審核和核定的。這些議案可能是涉及不同領域的事項,例如社會政策、經濟發展等。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項的範例。 2. 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有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的議案,可以由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後編入臨時議程,並在開會時分送與會人員。這意味著對於一些重要或時間敏感的議案,可以在開會時臨時加入討論。這樣可以確保及時處理這些議案,而無需等待下一次正式議程的安排。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項的範例。 3. 根據第3項規定,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具有機密性的議案,應編列秘密議程。這表示這些議案的討論和相關文件應該受到保密的限制。這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和對外政策的機密性。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項的範例。
- 案由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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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