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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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議議程、議案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
- 2.依第六條召開之臨時會議,會議議程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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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9條的規定,會議議程及議案的傳送應當採用無紙化作業的方式進行。然而,若有列入秘密議程的議案,則原則上應當在會場臨時分送給各出列席人員,會議結束後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回。另外,依照該規定的第6條,召開的臨時會議則不適用前述規定的內容。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報的相關法規公告出版品,例如《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的最新版本。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出以下一個相關範例:在一次行政院會議中,有些議案列入了秘密議程,因此會議當天在會場臨時分送給與該議案相關的出列席人員,會議結束後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立即回收了這些文件。
- 第六條條文
-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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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