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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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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工作之分配、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文稿之審或代判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各種規章、計畫及報告之核擬事項。 (五) 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5條,該條規定主要針對處長、室主任的權責進行了細緻的說明。具體內容包括: 1. 關於主管業務的籌劃、推動和執行事項。 2. 關於工作的分配、推動和執行事項。 3. 關於文稿的審核或代判事項。 4. 關於主管業務各種規章、計畫及報告的核擬事項。 5. 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的協調和解決事項。 6. 關於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獎懲的擬議及核轉事項。 7.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的編擬事項。 8.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的事項。 9.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另外,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需要進一步釐清這個法規的細節內容,可以參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相關文件或法規,以獲取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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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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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推動及執行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