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工作之分配、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各種規章、計畫及報告之核擬事項。 (五) 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5條,該條規定主要針對處長、室主任的權責進行了細緻的說明。具體內容包括: 1. 關於主管業務的籌劃、推動和執行事項。 2. 關於工作的分配、推動和執行事項。 3. 關於文稿的審核或代判事項。 4. 關於主管業務各種規章、計畫及報告的核擬事項。 5. 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的協調和解決事項。 6. 關於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獎懲的擬議及核轉事項。 7.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的編擬事項。 8.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的事項。 9. 其他相關交辦事項。 另外,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需要進一步釐清這個法規的細節內容,可以參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相關文件或法規,以獲取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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