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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2–2211

12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13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文稿之綜及代判事項。 (二) 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三) 關於交辦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事項。 (四) 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 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 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七)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 關於委員會議之交辦事項。 (十) 關於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事項。 (十一)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14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法案之研擬、會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三) 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會核及審議事項。 (四) 關於法令發布、廢止、修正之會核事項。 (五) 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之列席事項。 (六) 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 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 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15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工作之分配、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 關於文稿之審或代判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各種規章、計畫及報告之核擬事項。 (五) 關於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 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 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 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16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 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事項。 (四) 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 關於主管業務文稿之初事項。 (六) 關於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 關於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事項。 (八) 其他有關交辦事項。
17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辦事員、書記、約聘 (僱) 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18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19
本會各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本會文稿。
21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核定之,必要時報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22
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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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