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核定之,必要時報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1 條,當各科處理事務時,若意見不同,則由該單位主管做出最終決定。若涉及其他單位職掌,則應進行協商處理。若各單位意見不同,則由主任秘書核定,必要時需報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進行核定。根據這條法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不同部門在處理事務時,若意見有分歧,則由主管擁有最終決定權。若涉及其他部門的職權範疇,則需要進行內部協商。若各部門之間的意見不一致,則由主任秘書進行核定,若有需要,則需報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進行最終核定。 參考資料: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採用者】行政院體育署【編定日期】106年6月12日【發文字號】臺體字第10600040430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4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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