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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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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解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2條如下: 根據該條款,當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人員因某些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或需請假時,應根據相關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這意味著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時,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人員因病無法執行職務,該委員會可以指定或委託其他合適的人員代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在代理期間,該代理人需要負起執行職務的責任,並且必須按照相關法規和適當程序進行工作。 相關參考資料可能是《行政程序法》或《政府組織法》等,這些法規對於政府機構的運作和人員職責有相關的規定。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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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