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解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2條如下: 根據該條款,當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人員因某些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或需請假時,應根據相關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這意味著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時,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人員因病無法執行職務,該委員會可以指定或委託其他合適的人員代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在代理期間,該代理人需要負起執行職務的責任,並且必須按照相關法規和適當程序進行工作。 相關參考資料可能是《行政程序法》或《政府組織法》等,這些法規對於政府機構的運作和人員職責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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