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列席會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3條規定,該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會議,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和委員都應出席,主任秘書、參事和各單位主管則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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