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的規定,主任委員負責綜理該委員會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則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責,並提供組織內部的指導和領導。主任委員負責整體的會務綜理和指揮監督,而副主任委員則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 相關的行政機關內部組織規範和業務執行指南 例如,主任委員可能會制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各個部門的執行情況。副主任委員可能在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或處理事務時,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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