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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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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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3條中規定,委員會會議的出席人員、列席人員以及紀錄人員應該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外要守守秘密。這表示會議中的人員有責任保守會議的內容不向外泄露。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無論是否主管事務,都不能洩漏機密,退職後也同樣適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操作的機密資訊不被外界知道。
- 第四條條文
- 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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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