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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4.07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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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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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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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委員合計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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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除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行使職權外,並得將行政院交議或交辦事項、有關機關送請議事項或其他有關經濟建設重要事項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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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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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原則上每週舉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得停開或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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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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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一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性質重要或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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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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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並得指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及有關人員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有關機關人員。 三、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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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總務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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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需要發布新聞者,由本會發言人統一發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4.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