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第7條,該委員會的議程應按照以下順序編列: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議案的進行應按照議程所列的順序進行,如有必要,主席可以進行變更。 舉例來說,如果委員會有關於某個預算案的報告及相關事項需要討論,主席就應按照順序先進行報告事項,然後再進行討論事項。如果主席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根據情況調整議程的順序,如將討論事項放在報告事項之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