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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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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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第9條,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該包含以下項目:1.會議次數、2.會議時間、3.會議地點、4.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的姓名、5.紀錄人員的姓名、6.報告事項的案由、內容及決定、7.討論事項的案由、內容及決議、8.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會議紀錄應在下次會議開會時分發給出席和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或需要修正的意見,可以在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決定進行更正或修正。 參考資料: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第9條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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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