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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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並得指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及有關人員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有關機關人員。 三、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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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第10條,會議中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和各處處長有權列席。必要時,可以指定本會參事、顧問、主任以及相關人員出席。此外,也可以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相關機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參考資料: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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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