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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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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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会议规则第2条规定,该委员会会议由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并由主任委员召集和担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员无法召集或出席会议时,可以指定委员代理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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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