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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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委員合計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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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第3條規定,委員會的召開需要主任委員和委員的過半數出席,這是會議的法定人數。委員應當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如果是由機關代表兼任的委員,如果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指派代表出席。被指派的代表會算入出席人數並且可以參與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一條規定保障了委員會的正常運作,確保具有有效代表性的委員出席,並允許委員委託代表參與會議。例如,在2017年公布的「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員名冊」中,可以看到指派的代表被列入出席人數,並且參與了會議的發言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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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