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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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除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行使職權外,並得將行政院交議或交辦事項、有關機關送請核議事項或其他有關經濟建設重要事項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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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議規則第4條,委員會擁有以下職權: 1. 行使根据本會組織條例第三條至第十條所授權的職權。 2. 可就行政院交議或交辦事項進行討論與審議。 3. 可就送請核議的相關機關事項進行討論。 4. 可就其他與經濟建設重要事項進行討論。
- 第三條至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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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