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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港區之劃設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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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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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
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
原住民
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
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
代金
。
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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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港區之劃設及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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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貨物自由流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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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港區事業自主管理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租稅措施 §2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入出境及入出區許可 §3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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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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