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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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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了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的要求,根據該條款,自由港區事業僱用的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六十。 (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最新修正日期暫不詳)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港區內下列事項:   一、自由港區管理運作與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二、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入區申請之審查、核准及廢止營運相關事項。   三、人員及貨物進出自由港區之核准及門哨管制檢查。   四、公有財產之使用、管理及收益。   五、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   六、外籍商務人士入境許可申請之核轉。   七、自由港區事業外籍人士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   八、預防走私措施。   九、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十、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以外之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   十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管理。   十二、資訊化發展之推動。   十三、依法令或上級機關交付辦理之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就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之管理,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任或委託:   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二、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   三、工業用電證明之核發。   四、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核發。   五、申請稅捐減免所需相關證明之核發。   六、貨品輸出入簽證、原產地證明書及再出口證明之核發。   七、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負責自由港區之各項行政事務,為有效執行自由港區之管理工作及便利自由港區內事業之各項行政手續,爰於第一項詳細列舉其統籌掌理事項,以發揮管理自由貿易港區事務「單一窗口」之功能:    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統籌掌理事項,可分為管理上固有必要項目、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業務辦理項目、受理收件及核轉有關機關之窗口服務項目、需其他行政配置之聯合管理或服務項目及一般服務性或開發性事務項目。    ???有關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業務辦理之事項,係將原屬各行政機關之公權力事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代為執行,並將執行結果提供各有關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依據,如各項環境保護許可之核發,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經由環境保護主管之機關委託,委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代為執行。    ???受理收件及核轉有關機關之窗口服務項目,主要為實施單一窗口管理,如各行政機關因事務性質複雜等原因無法以派駐自由港區人員直接審查核定,或非有經常需要而無須配置專人辦理,可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統一收件受理申請,再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轉各主管機關辦理。    磮需其他行政配置之聯合管理或服務項目,範圍相當廣泛,舉凡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或方便提供行政服務,包括稅捐、關務、檢疫及檢驗、警察、金融、公用事業、郵電及其他公務機關業務事項,得設立分支單位或指派專人辦理之事項者皆屬之。此外,如尚有其他有關之行政管理事項,亦皆由自由港區內各行政機關派駐之單位或人員提供聯合服務。    ???除前述各項自由港區基本功能性之職掌事項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提升營運之競爭力,尚需一般服務性或開發性事務項目,為保持提供服務之彈性與機動性,凡依法令或上級機關交付辦理,亦皆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之服務事項。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施行,相關行政機關辦理自由港區內之業務所需人員組織編制應採最小變動原則以為因應;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業務職掌,如有其他法規授權之依據或不涉及職權移轉者,得委託民間團體或訂定行政契約辦理之。   三、為利自由港區之管理,自由港區內與各行政機關之職權有關事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0980612 全文修正)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710 制定)

一、明定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掌理事項。   二、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負責自由港區之各項行政事務,為有效執行自由港區之管理工作及便利自由港區內事業之各項行政手續,爰於第一項詳細列舉其統籌掌理事項,以發揮管理自由貿易港區事務「單一窗口」之功能:    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統籌掌理事項,可分為管理上固有必要項目、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業務辦理項目、受理收件及核轉有關機關之窗口服務項目、需其他行政配置之聯合管理或服務項目及一般服務性或開發性事務項目。    ???有關配合相關主管機關業務辦理之事項,係將原屬各行政機關之公權力事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代為執行,並將執行結果提供各有關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依據,如各項環境保護許可之核發,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經由環境保護主管之機關委託,委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代為執行。    ???受理收件及核轉有關機關之窗口服務項目,主要為實施單一窗口管理,如各行政機關因事務性質複雜等原因無法以派駐自由港區人員直接審查核定,或非有經常需要而無須配置專人辦理,可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統一收件受理申請,再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轉各主管機關辦理。    磮需其他行政配置之聯合管理或服務項目,範圍相當廣泛,舉凡各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或方便提供行政服務,包括稅捐、關務、檢疫及檢驗、警察、金融、公用事業、郵電及其他公務機關業務事項,得設立分支單位或指派專人辦理之事項者皆屬之。此外,如尚有其他有關之行政管理事項,亦皆由自由港區內各行政機關派駐之單位或人員提供聯合服務。    ???除前述各項自由港區基本功能性之職掌事項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提升營運之競爭力,尚需一般服務性或開發性事務項目,為保持提供服務之彈性與機動性,凡依法令或上級機關交付辦理,亦皆為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掌理之服務事項。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施行,相關行政機關辦理自由港區內之業務所需人員組織編制應採最小變動原則以為因應;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業務職掌,如有其他法規授權之依據或不涉及職權移轉者,得委託民間團體或訂定行政契約辦理之。   三、為利自由港區之管理,自由港區內與各行政機關之職權有關事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09806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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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