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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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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0條,自由港區事業如違反第19條規定,海關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按次處罰。若經三次處罰仍未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可廢止其營運許可。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自由港區事業在經營過程中違反了第19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該條例對其處以罰鍰。如果該事業在接連三次違規被處罰後仍然沒有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則有權廢止該事業的營運許可。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人員、車輛及物品入出自由港區,第三十三條定有管制之規定,如不遵守自應有處罰之措施。   二、未依入出之許可規定,或未接受檢查逕行入出,或違反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之規定,通常為獨立事件,爰規定處以一定金額之行為罰。惟如另涉不法之情事,例如強行通過門哨,經查獲私運貨物等,則另依其他有關規定論處。

(0980612 全文修正)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明定處分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0920710 制定)

一、人員、車輛及物品入出自由港區,第三十三條定有管制之規定,如不遵守自應有處罰之措施。   二、未依入出之許可規定,或未接受檢查逕行入出,或違反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之規定,通常為獨立事件,爰規定處以一定金額之行為罰。惟如另涉不法之情事,例如強行通過門哨,經查獲私運貨物等,則另依其他有關規定論處。

(09806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明定處分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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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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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0 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