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0條,自由港區事業如違反第19條規定,海關可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按次處罰。若經三次處罰仍未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可廢止其營運許可。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家自由港區事業在經營過程中違反了第19條的規定,海關可以根據該條例對其處以罰鍰。如果該事業在接連三次違規被處罰後仍然沒有改正,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則有權廢止該事業的營運許可。
進出自由港區之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人員、車輛及物品入出自由港區,第三十三條定有管制之規定,如不遵守自應有處罰之措施。 二、未依入出之許可規定,或未接受檢查逕行入出,或違反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之規定,通常為獨立事件,爰規定處以一定金額之行為罰。惟如另涉不法之情事,例如強行通過門哨,經查獲私運貨物等,則另依其他有關規定論處。
自由港區事業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由海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明定處分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人員、車輛及物品入出自由港區,第三十三條定有管制之規定,如不遵守自應有處罰之措施。 二、未依入出之許可規定,或未接受檢查逕行入出,或違反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之規定,通常為獨立事件,爰規定處以一定金額之行為罰。惟如另涉不法之情事,例如強行通過門哨,經查獲私運貨物等,則另依其他有關規定論處。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明定處分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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