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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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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事處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日之次日;每年第二次會期開議之次日,編定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分送各該委員會委員。各委員會於名冊編定後二日內,舉行召集委員之選舉。
  2. 2.前項選舉之時間及地點,由人事處擬訂,提請院會決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2條的規定,人事處應在每年首次會期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日之次日,以及每年第二次會期開議之次日,編定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並分送各該委員會委員。而各委員會則需在名冊編定後的二日內進行召集委員的選舉。至於選舉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則由人事處擬訂後提交院會決定。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立法院各委員會能夠及時選舉出召集委員。人事處負責編定選舉人名冊,而各委員會則需要在名冊編定後的兩天之內進行選舉。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選舉的及時進行,並讓各委員會的召集委員能夠盡早就位。 其中的具體範例可能無法確定,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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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 2 條規定:「人事處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日之次日;每年第二次會期開議之次日,編定召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