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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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叛國有據經檢舉調查屬實者,由本院紀律委員會報告院會同意後,函請政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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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 1 條規定,如果有立法院委員叛國的情況,只有在經檢舉調查屬實後,才能由本院紀律委員會報告給院會同意,然後函請政府按照法律辦理。這意味著當委員被檢舉為叛國行為時,必須經過一個正式的調查程序,確認叛國的事實後,才能向政府提出函請辦理。具體的相關案例和參考資料需要進一步查詢。
- 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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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