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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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於開會期間,除因公被派或因交通斷絕或因重病臥床經醫師證明不能報到出席者外,均以無故不出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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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2條,立法院委員在開會期間,除非因公被派遣、因交通中斷或者因重病臥床且經醫師證明無法報到出席,否則一律視為無故不出席。這表示在開會期間,委員無故缺席將被視為違反紀律。在這種情況下,紀律辦法將會對相關委員採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例如,如果一名委員在開會期間無故缺席,可能會被譴責、扣除報酬或者其它紀律處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立法院的正常運作,並鼓勵委員們履行出席開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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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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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