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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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身陷匪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以無故不出席論。 甲 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有具體事實經調查屬實者。 乙 因交通斷絕不及疏散致被匪監禁或失去行動自由未有附匪言行經調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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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3條規定,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或因交通斷絕不及疏散致被匪監禁或失去行動自由的情形下,委員不出席不會被視為無故缺席。其中,須經調查屬實方可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僅供參考):《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3條》立法院公報,2000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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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