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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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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身陷匪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以無故不出席論。 甲 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有具體事實經調查屬實者。 乙 因交通斷絕不及疏散致被匪監禁或失去行動自由未有附匪言行經調查屬實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3條規定,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或因交通斷絕不及疏散致被匪監禁或失去行動自由的情形下,委員不出席不會被視為無故缺席。其中,須經調查屬實方可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僅供參考):《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3條》立法院公報,2000年修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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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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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院委員身陷匪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以無故不出席論。 甲 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有具體事實經調查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